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6年3月18日发布

附件6

 

强脉冲光治疗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强脉冲光治疗仪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强脉冲光治疗仪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氙灯作为光源,输出波长范围在400nm1200nm的非相干性高强度的脉冲光设备。该类设备通过在导光晶体上镀膜或插入滤光片的方式获得所需的光谱输出分类编码6826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为强脉冲光治疗仪Intense Pulsed noncoherent Light,简称IPL)。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强脉冲光治疗仪由主机、治疗头(或治疗头及滤光片)和脚踏开关(若有)组成。其中主机通常含有电源装置、控制装置、冷却装置。治疗头含有反射聚光器件、氙灯光源、导光晶体、皮肤制冷装置。有些产品还含有能量校准系统。

申请人应提供产品结构组成的图片,例如,每个型号均应有外观图、治疗头的外观图及内部示意图、滤光片的图片。对于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列表说明各型号之间的异同。

2.组成单元结构/功能描述

1)电源装置

用于为主机和治疗头提供设备运行所必需的电能。

申请人应提供电源装置的总体电路框图及各单元模块的电路框图,简述各模块的主要功能及相互关系,详细说明光源充放电过程。

2)控制装置

用于控制和调节光能量的输出强度、脉冲宽度和治疗时间等参数。

申请人应详细说明脉冲光的输出及调控的原理:包括光输出波形调控、脉冲宽度、脉冲个数调控及能量调节的方式。提供显示器的类型及尺寸。

3)冷却装置

用于对氙灯光源进行冷却。

申请人应说明冷却的方式,详述制冷的原理、制冷效果对输出光的影响并提供冷却装置的结构图。若为水冷方式,还应说明对光源的绝缘方式及方法。

4)反射聚光器件

反射光源发出的光,使其向导光晶体汇聚。

申请人应提供图示详述反射聚光器件的结构、形状及材质,说明聚光的原理及效率。

5)光源

氙灯,发光光源,光能的来源。

申请人应说明氙灯的规格型号和来源,并提供氙灯出射光谱图。

6)导光晶体

均匀化光源能量,使之均匀传导至治疗部位。

申请人应说明导光晶体的材质、尺寸及来源。若在导光晶体上镀膜,还应说明所镀膜层与终端输出光谱之间的关系。若采用插拔滤光片的方式滤光,还应说明滤光片与终端输出光谱之间的关系。

7)皮肤制冷装置

对接触患者皮肤的部件进行冷却。

申请人应说明皮肤制冷的方式(例如,风冷或接触式制冷)、方法(采用半导体制冷器对导光晶体制冷或其他),温度控制范围。精确控温、调温功能(若有)实现的原理框图及主要电子元器件。

      

1 可插拔滤光片治疗头示意图         图2固定输出波段治疗头内部示意图

 

8)防护眼镜及眼罩

对操作者和患者进行有效的防护。

申请人应提供防护眼镜及眼罩的来源及相关技术参数。

9)能量校准系统(若有)

对输出的光脉冲能量进行校准。

申请人应提供能量校准(若有)的原理框图及计量器件的来源及精度。

3.产品的种类划分

(1)按治疗头的滤光方式可分为:短波截止方式和带通滤光方式。

短波截止:仅对短波方向的波长进行截止,长波通过。

带通滤光:对短波及长波方向的波长均进行截止,中间波段通过。

(2)按单次触发脉冲输出方式可分为:单个脉冲和多个脉冲设备;

如果设备含有多个治疗头,应明确治疗头的名称或者型号。如果是插拔滤光片的,则应明确滤光片的规格型号。

3中每个治疗头输出光的波长范围是固定的。图4中的治疗头可插入不同滤光片。

 

 

 

 

 

                                                                       图3 多个治疗头强脉冲光治疗仪             图4 可插拔滤光片强脉冲光治疗仪

(三)产品工作原理及作用机理

1.产品工作原理

强脉冲光(IPL)是一种非激光的光源,它是由单个或多脉冲序列组成的非相干光,具有频谱范围宽、能量密度高的特点。可利用滤光片或镀膜滤去波长较短的光,例如,560治疗头滤除了短于560nm的波段,保留了波长范围在560nm1200nm之间的光谱。强脉冲光设备的光源是氙灯,其基本工作原理是触发器对氙气施加高电压触发氙气电离,通过储能电容在相对较长时间的充电后,在极短的时间内放电,引起灯管内氙气雪崩式电离,氙气以高强度光辐射的形式将所充电能转化并释放,这个放电过程即是一个光脉冲。

2.产品作用机理

与激光作用原理相似,IPL治疗的理论基础也是选择性光热作用原理。不同的是,IPL是宽光谱,可覆盖多种靶色基,如黑色素、氧合血红蛋白、水等多个吸收峰。

1)色素性增生性病变

皮肤中黑色素作为靶组织对整个可见光区的光谱都有吸收,吸收率随光波波长的增加而逐渐减少。通常而言,在800nm以下,黑色素对光谱有较强吸收,而近红外光谱段对黑色素的吸收逐渐减少。所吸收的光能,根据脉宽的不同,组织效应特点会发生差异性变化。普通色素颗粒,其热弛豫时间通常在几十到几百纳秒,若作用光波的脉宽较窄,组织效应主要表现为光机械反应,即产生所谓的微爆,发生选择性光裂解效应;若脉宽较宽,但与热弛豫时间基本适配,则产生选择性光热效应;若脉宽明显长于色素颗粒的热弛豫时间,就会产生非选择性热效应,此时,色素连同周边组织同时会产生热凝固与坏死。能量掌控合适,三种效应都可产生色基的破坏、分解、清除,但对色基周边组织的损伤以及强脉冲光的使用条件是不同的。目前的IPL设备,多属于第三种情况。

在治疗色素性病变时,黑色素可选择吸收IPL光谱,产生选择性光吸收,但由于IPL的脉冲宽度通常较宽,根据色素颗粒的大小,以及脉宽与颗粒热弛豫时间的关系,多产生非选择性热凝固。凝固组织被吞噬细胞排除体外。

 (2)血管增生性病变

血管壁的主要结构是上皮与蛋白,呈白色,对光吸收较少。但其内流动的血液,即血红蛋白具有颜色。血红蛋白在480nm有最大吸收峰,在540nm577nm有两个次高峰,在940nm附近还存在一更低的吸收峰。特定波段的IPL,可以被血红蛋白强吸收。当光波脉宽与治疗血管的热弛豫时间适配时,就会通过能量转化、聚集,产生温升,并使热能主要集中在血管内及其邻近组织。当温度升高达到一定程度,就造成血管内皮与管壁蛋白收缩、变性、凝固甚至坏死,血管腔闭锁,并逐渐被纤维组织替代,最终实现消除病变血管的目的。

3)毛增多症和多毛症

毛发具有生长周期,可粗略分为潜伏期、生长期与衰退期,生长期毛发具有毛囊、毛干等完整结构。黄种人毛囊含有色素,多呈黑色。而潜伏期与衰退期毛发多不具有毛囊结构。祛除多余毛发,就是利用了这一毛发解剖结构的特点,采用具有一定穿透深度,能够在黑色素具有良好吸收能力的波长的强脉冲光,使经过光辐照的毛球、毛干大量吸收光能量,经能量转化产生热量,并通过毛发内蛋白传导到毛球末端,使整个毛发受热,蛋白与细胞产生凝固性坏死,最终因生长细胞的坏死,造成整个毛发的脱落。IPL照射毛发临床多采用577nm590nm滤光片的治疗头进行治疗。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注册单元划分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

治疗头为可插拔滤光片的设备与治疗头为固定波长范围的设备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不同波长范围的设备应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例如,波长为4001200nm的设备与波长为500950nm的设备应为不同注册单元。

如果存在一个最复杂型号,其型号在适用范围、产品功能和结构上是最复杂型号的简化版,原则上这些型号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请人需要就上述情况提交具体说明及证明文件。

例如,A型号设备含有560nm695nm的治疗头,B型号设备含有560nm695nm690nm治疗头,若A型号的560nm695nm治疗头与B型号的560nm695nm治疗头的完全相同,则AB型号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目前与强脉冲光治疗仪产品相关的常用标准列举如下: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9706.12007 《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GB/T 147102009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6886.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GB/T 16886.52003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 16886.10200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YY/T 03162008 《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YY 910571999 《医用脚踏开关通用技术条件》

YY 05052012 《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

IEC60601-2-57《医用电气设备 第2-57部分:治疗、诊断、监测和整容/美学使用的非激光光源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适用于波长范围在200nm3000nm之间光源(包括连续和脉冲)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预期在人体产生非视觉光生物效应,用于治疗、整容的光源设备。本标准正在转化中,建议参考引用。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通用标准和方法标准。申请人还可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标准和/或一些专用标准。

(六)产品的预期用途

强脉冲光治疗仪的预期用途一般限定于以下方面:

1.治疗浅表性皮肤增生色素性病变;

2.治疗浅表性皮肤血管性病变;

3.祛除多余毛发。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YY/T 03162008《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有关要求,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

附录提示性列举了强脉冲光治疗仪可能存在危害的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性地给出了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

由于强脉冲光治疗仪的原理、功能和结构的差异,本章给出的风险要素及其示例是常见的而不是全部的。上述部分只是风险管理过程的组成部分,不是风险管理的全部。制造商应按照YY/T 03162008中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建立、形成文件保持一个持续的过程,用以判定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以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有效。

(八)产品的研究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关于强脉冲光治疗设备的技术说明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实际情况结合产品结构详述产品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

2.综述同类产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描述本次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创新点、相似点和不同点,建议以列表的方式表述,比较的项目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工作原理、作用机理、治疗头滤光方式、终端输出脉冲光波长范围、脉冲能量及能量密度、脉冲宽度、关键组件、预期用途等。包括本企业已经上市同类产品或其他企业已经上市的同类产品。

3.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基本性能指标、基本功能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等,明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应结合产品的作用机理详述性能指标(如能量、脉宽、重复频率等)确定的依据,并提供强脉冲光输出各模式(脉冲、脉冲串等)的波形图。如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有不适用的条款,也应将不适用的条款及理由予以说明。对于特殊功能,企业应提交详细资料说明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并验证准确性。

4.软件研究

参照《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提交相关软件资料,软件安全性级别原则上定义为B级。

5.生物相容性

临床使用中通常会在患者的皮肤上涂上一层耦合剂,但治疗头仍存在接触患者的可能性,因而需对接触患者的部件进行生物学评价。根据GB/T 16886.120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标准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提供接触部件名称、患者接触类型、患者接触时间、患者接触材料名称。至少考虑以下方面的要求:细胞毒性、致敏性、皮肤刺激,并提供评价资料。

6.灭菌和消毒方法

在操作中,设备有被污染、液体或沉积物留于瑕疵和缝隙的可能性,需要清洗和消毒。应提供推荐的清洗和消毒方法、推荐使用的试剂及其确定依据,并提供清洗和消毒有效性的验证资料。

7.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申请人应提供产品使用期限和确定依据

提供氙灯曝光次数的验证资料。

产品包装标记应符合GB/T 1912008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并提供符合证据。提供在宣称的有效期内运输存储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

(九)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本指导原则列出了强脉冲光产品可能涉及的主要性能参数,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性能指标的具体要求。

1.技术要求

1)输出光波长范围

明确各治疗头或滤光片的短波及长波的截止波长。

2)脉冲参数

脉冲输出方式:一次触发(单次曝光)单脉冲或脉冲串;

单脉冲:脉冲宽度、脉冲功率或脉冲能量;

脉冲串:脉冲宽度、脉冲间隔或脉冲重复频率、脉冲能量、脉冲个数;若有子脉冲应注明并明确子脉冲的个数、子脉冲占空比的范围及子脉冲的脉冲宽度、脉冲能量。

在技术要求附录中给出各输出方式的波形示意图;

工作方式:单次曝光、重复曝光;

如有新的特性根据实际情况描述。

3)治疗端面的能量密度

4)输出光斑尺寸

5)最大能量及所对应的脉冲宽度

6)终端能量输出的均匀性

7)能量输出稳定性及复现性。

8)皮肤制冷功能

明确治疗头对皮肤温度控制的范围。

9)工作数据的准确性

参考IEC60601-2-57《医用电气设备 第2-57部分:治疗、诊断、监测和整容/美学使用的非激光光源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标准中的要求,在工作区域上测得的输出实际值与设定值的偏差必须不大于±20%

10)出光控制方式及防护,设计包含待机准备。

若含有脚踏开关,原则上脚踏开关应与主机一同申报并符合YY 910571999《医用脚踏开关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若在治疗头上有控制按钮,则相关功能建议参考脚踏开关标准的要求。

11)需配备防护镜和眼罩,应参考相关标准。

12)冷却系统的要求,应明确对光源及系统进行冷却的要求。

2.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在试验方法的第一条。建议包含以下内容:

正常工作环境条件(包括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

网电源供电设备的电源电压(或电源电压适用范围)、频率、电压波动。

3.安全要求

医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的要求。医用电气系统应符合GB 9706.152008《医用电气设备 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的要求。

4.电磁兼容

1)应符合YY 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中规定的要求。

GB 48242013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 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进行分组和分类,该类产品为1A类。

2)基本性能

制造商若在随机文件中说明基本性能,建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终端输出能量(能量密度)误差不超过±20%

无非预期的输出(这里主要从安全角度考虑,例如:不能有设置模式的改变或待机下有能量输出的现象发生)。

3)电磁兼容性试验要求

提供测试模式选择依据,基本性能选择依据,检品典型性的选择依据。

治疗头按其结构酌情分析设备只含有一个治疗头但配有不同的滤光片,若滤光片为非电磁敏感元器件,则可选择一个代表性的滤光片进行试验。

(十)同一注册单元中注册检验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和实例

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

1.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

2.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3.注册单元内各种产品的主要安全指标、性能指标或功能不能被某一产品全部涵盖时,则应选择涵盖安全指标、性能指标和功能最多的产品作为典型产品或选择多个型号作为典型产品。

例如,选择治疗头个数最多的设备作为典型产品。如果某设备含有多种脉冲模式,则应选取其作为典型性产品。若一个型号所含的治疗头个数无法涵盖注册单元内所有治疗头类型时,可选择多个型号作为典型产品,相同的治疗头无需重复检测。

(十一)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生产工艺

应当明确生产加工工艺。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注明关键工艺和特殊工艺,并说明其过程控制点。如:反射聚光器件的镀膜工艺。

2.生产场地

应当明确生产场地,如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十二)产品临床评价要求

注册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1.同品种对比分析中的注意事项

(1)波长范围:大部分已注册上市设备的波长范围中,长波长可到1200nm,但目前,部分产品的长波长仅到950nm甚至更短,或者比1200nm更长,此时需提交临床资料和技术资料,从理论及临床方面说明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2)脉冲能量:过高的脉冲能量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不良事件,对比分析中,如果申报设备的脉冲能量高于对比设备的脉冲能量,需详细说明产品控制能量使用的方法,保障设备安全使用的脉冲能量、能量密度的数值及变化情况。

(3)脉冲特征:是指一次触发设备能够输出的光脉冲特征,包括是单脉冲还是脉冲串,光波形状与特征,峰值功率,脉冲宽度、脉冲间隔的数值,以及参数是否可调的状况与调控方法等。需详细对比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脉冲特征,从作用机理及临床使用情况等方面说明产品的差异是否对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2.临床试验的注意事项

如果同品种对比不能充分说明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提交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应在取得资质的临床试验机构内,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

临床试验在设计阶段应注意:

(1)如果临床试验无法说明最高能量状态下申报功能使用的安全性,需提供动物试验数据,说明申报设备的临床试验使用能量,与最高能量状态下作用动物组织具有组织效应特点的一致性,并说明量效关系。动物试验见附录

(2)每个适应证均应有符合统计学意义的样本量来验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3)临床试验机构中采用的对照机,建议与试验机具有一致性。如果试验机在光性能与光波特征上具有创新性,建议使用最接近的已上市设备开展临床对照试验,并需附带说明。

(十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GB 9706.1GB 9706.15(若适用)、YY 05052012中关于说明书和标签的相关要求。

强脉冲光治疗仪说明书应包含的说明:

1.制造商应提供正确操作的详细说明,包括为了避免可能的有害光辐射的照射采用明显的警告。

2.制造商应提供由用户进行维护的详尽说明,包括为了避免可能的有害光辐射的照射采用明显的警告。

3.强脉冲光设备的制造商应(或负责准备)向用户提供以下信息:

1)所有治疗头的能量密度

注:这项信息应以表格或图表的形式提供,任何一种形式都必须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能够对光辐射危害进行定量评估。

2)给出不同适应证及治疗情况下的推荐治疗参数。

3)眼睛和皮肤的危害距离。

4)制造商应向用户提供以下各项的补充说明:每个脉冲的脉冲持续时间;一个脉冲串的持续时间;脉冲间隔;重复频率;一个脉冲串里的脉冲数。

5)强脉冲光设备制造商应提供包含所有相关安全信息的使用说明或操作手册。制造商有责任提供以下安全信息,并决定需要提供哪些相关的信息:

安装、维护和安全使用的详细说明,包括为了避免可能的有害辐射的照射而采用的明显警告

对培训的建议

提供粘贴在强脉冲光设备上的所有要求标记及其危害警告的字迹清楚的复制件(颜色任意);标记应至少包含风险三类标记、强光发射标记、辐射输出量标记

清楚指出所有发射窗口的位置

控制、调整及使用和维护程序一览表,包括警告:注意:不按此规定使用控制或调整装置、或执行各步操作,将可能引起有害的辐射照射”。

应有提示:说明应防止对强脉冲光设备的非授权使用,例如:不使用时要从钥匙开关上取走钥匙

对眼睛和皮肤防护的详细说明

对能量进行校准的周期或频次

应有警告,例如:如果存在易燃的材料、溶液或气体,或在富氧环境中使用强光源设备,有发生火灾的危险。有些材料如深色衣服或棉毛物,在氧气充足的环境下,可能会被强脉冲光设备正常使用时所产生的高温点燃。用于清洗和消毒的溶剂和可燃溶液应该在使用强脉冲光设备前使其挥发

如果设备需要在低温环境下贮存和运输,是否需要排空冷却水的说明

产品有效期以及治疗头的曝光次数。

三、审查关注点

(一)进口产品应提供资料证明治疗头或滤光片已在境外上市。例如在EC符合性声明、CFG等批件中体现治疗头或者滤光片的具体信息。

(二)综述资料中应含有产品结构组成图,每个型号均应有外观图。并提供所有治疗头或滤光片的图片和规格型号。详述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及作用机理。提供治疗头内部结构,并明确氙灯的相关信息,如制造商、规格型号等。

(三)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列出,并通过风险控制措施使产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四)研究资料详述性能指标(能量、脉宽、重复频率)确定的依据,并提提供强脉冲光输出各模式(脉冲、脉冲串等)的波形图;详述产品调节能量的方式,是调节脉宽还是提高功率。提供氙灯的输出光谱图。

(五)建议说明书中提及的性能参数写入技术要求中。若有某些关键的功能,那么能定性定量评价这些功能的技术参数也建议写入技术要求中。技术要求中应明确软件的名称及公布版本号。

(六)说明书中应明确适应证,且适应证应与临床试验结果相符;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和注意事项应准确、完整,外部标识应符合相关的要求。

(七)临床评价报告中应体现产品最大能量下的安全有效性,对每种适应证的验证应充分。

(八)产品电气安全性能和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是否执行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是否引用了适用的推荐性标准。性能指标的确定是否能满足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附录

 

强脉冲光治疗仪产品风险要素及示例

 

表1  产品主要初始危害因素

通用类别

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

不完整的要求

设计参数的不恰当规范:可触及金属部分、外壳、应用部分等与带电部分隔离/保护设计缺陷,电介质强度低,导致对电击危险防护不够,可能对使用者或患者造成电击危害;设备插头剩余电压过高;提拎装置不牢固,设备脚轮锁定不良,移动式设备稳定性差,机械调节系统支撑件强度不足,设备面、角、边粗糙,对使用者造成机械损伤;电磁兼容性不符合要求,导致设备基本性能降低或干扰其他设备的正常工作;受潮防护能力不足,冷却系统管道漏液、堵塞和设备进水,导致电击危害;等等。

性能参数不恰当规范:光脉冲能量、辐照均匀性、能量不稳定度、指示误差较大或不受控导致无治疗效果或引起烧伤、灼伤;等等。

光学系统的光路失效:光损增大;杂散辐射等等。

与人体直接接触部件材料的生物安全性问题。

说明书中相关信息不恰当不规范:使用说明书未对设备正确使用的内容和执行方式、设备的维护、保养方式、方法、频次进行说明,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等。

元器件、附件或组件功能失效:光源输出异常(辐照强度增加或减小)、控制装置故障,导致设备无法按设定参数正常工作,安全性能出现隐患;等等。

寿命的结束:设备/附件的使用寿命和贮藏寿命导致设备/附件超期非正常使用、器件松动,致使稳定性等性能指标降低,安全性能出现隐患;等等。

适应证、禁忌症的缺失对医护人员的告诫不够导致患者受伤;等等。

制造过程

制造过程更改的控制不充分:控制程序修改未经验证,导致设备性能参数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等等。

制造过程的控制不充分:生产过程关键工序控制点未进行监测,导致部件或整机不合格;等等。

供方的控制不充分:外购、外协件供方选择不当,外购、外协件未进行有效进货检验,导致不合格外购、外协件投入生产;等等。

运输和贮藏

不恰当的包装:产品防护不当导致设备运输过程中损坏;等等。

不适当的环境条件:在超出设备规定的贮藏环境(温度、湿度、大气压力)贮藏设备,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等。

环境因素

物理学的(如热、压力、时间):过热/冷环境可能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等。

电磁场(如对电磁干扰的敏感度):抗电磁干扰能力差,特定环境设备工作不正常;等等。

不适当的能量供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稳定,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输出参数不准确;等等。

清洁、消毒和灭菌

未对清洗、消毒过程进行确认或确认程序不规范;等等。

处置和废弃

未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充分:未在使用说明书中对设备的废弃处置进行提示性说明;等等。

材料

生物相容性:与人体接触的光辐射器等部件材料选择不当可致过敏等反应;等等。

人为因素

设计缺陷引发可能的使用错误。

易混淆的或缺少使用说明书:如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缺少必要的技术参数、缺少必要的警告说明、缺少必要的电路图和元器件清单、缺少运输和贮存环境条件的限制;未提供关于治疗人体不同部位的照射时间和安全照射距离的说明;未提供对于其接受治疗部位热敏感性差的患者必须在医生指导下进行的警告;设备在故障状态(如变压器过载、断开保护接地线、设备的元器件出现故障)下运行可产生危险警示不足;使用前未检查设备工作状态;操作说明过于复杂,不易懂;未说明如何正确维护、保养设备/附件;等等。

清洗、消毒或灭菌程序不明确或不清晰。

设置参数或其他信息的显示不明确或不清晰,设置参数未标示单位或标示了错误的单位;等等。

光的有害辐射,人员防护问题不明确或不清晰。

光辐射引起的热效应的警告不明确或不清晰。

输出强度不准确;等等。

由缺乏技术的/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使用者/操作者未经培训或培训不足,不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等等。

失效模式

由于控制模块失效无法使用;出光开关的软件的失效治疗仪会自动出光等。

 

2  部分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

和可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

危害

可预见的事件序列

危害处境

损害

电磁能(电磁干扰)

使用环境内其他设备对强脉冲光治疗仪电磁干扰导致电气设备非控制启动或输出参数(如脉冲光强度、治疗时间)非预期增加。

1)设备输出强度意外增加。

2)治疗时间意外增加。

灼伤患者

电能

出厂产品质量控制不严。

1)应用部分漏电流超过标准要求

2)绝缘失效。

使用者电击损伤、死亡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不够,运输碰撞使得机器金属部件带电

操作时碰触到带电金属部件

电击操作者、患者

断电后网电源回路有过高的剩余电压

断电瞬间拔下网电源插头时,操作者接触到插头

电击操作者

冷却水温度过高对氙灯的冷却效果降低,致使氙灯破裂和冷却水泄露

泄露的冷却水带电或可能使机箱、操作手具等带电,操作者接触到这些部件

电击操作者、患者

光能

不正确的输出光谱中有过多的紫外线辐射。

本产品的光辐射是向各个角度的非相干自由辐射,不同于激光对眼睛的潜在危害。但近距离的直视出光窗口仍存在危害。

紫外线过多可导致皮肤损伤。

可能对眼睛造成不适甚至损伤

皮肤眼睛损伤

治疗室内或操作者、患者身上有反光物品(玻璃,镜子,项链等金属物)

操作时强光照射在反射物上,造成光反射及散射至非预期目标

灼伤皮肤及眼睛

热能

散热条件变差

长时间使用造成局部温升过高,引起组件着火

火灾

散热条件变差

长时间使用造成操作手具壳或出光口温度过高

烫伤皮肤

底板开孔不当,设备内部着火的热源、火星掉到地板上

着火后引燃地上物品

火灾

声能

提示音异常、风扇、水泵等噪音超标

操作人员注意力不集中操作失误

造成患者或操作者不适

灼伤患者

机械能

机械装置松动。

治疗头(手具)支撑失效跌落。

患者机械损伤

设备重心不稳

推动设备下坡或过槛时设备倾斜、翻倒

砸伤患者、操作者

凸缘或机架的边缘和毛刺

操作者或患者行走中接触到这些部位;操作者移动设备时碰触到这些部位

损伤可触及的操作者、患者

意外的踩踏;地板刹车锁定装置解锁。

设备非预期性移动。

操作者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损伤、病情加重

功能的丧失或损坏

1)光源输出不稳定;

2)光路控制失效;

3)控制电路失效;

4)冷却系统故障。

1)过热危险

2)设备输出强度意外增加。

灼伤患者;

损坏设备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书

1)使用说明书未对部件/附件使用作出详细说明;

2)使用说明书未对部件/附件安装作出说明;

3)使用说明书未对消毒、灭菌程序作出详细说明;

4)错误的附件安装说明;

5)未提供关于治疗人体不同部位的照射时间说明;

6)未提供对于其接受治疗部位热敏感性差的患者必须在医生指导下进行的警告

7)操作说明书过于复杂

1)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2)错误的安装、操作

3)治疗头没有消毒换下一位患者继续使用

损坏设备、使用者电击危险、伤害患者。

 

可能造成交叉感染

不完整的标识

1)无眼睛防护标志;

2)无类别标志;

5)符号、层次、颜色的准确性不够

1)无佩戴防护眼镜意识;

2)无安全使用意识

3)信息的显示不明确导致误操作

4)贴示位置不对有可能引起误操作

对患者或操作者的眼睛等部位造成永久性伤害

服务和维护规范不恰当

对操作者的培训不充分仪器校准由缺乏技术培训的人员进行

错误操作

损坏设备、使用者电击危险、伤害患者

环境

在环境温度低于冰点的治疗室内存放设备

水路冻裂,氙灯断裂,使用时设备漏水、带电

电击

设备运输时,环境温度低于冰点

水路冻裂,安装和使用时设备漏水、带电

电击

 


附录

 

动物试验

 

强脉冲光基础研究与临床应用已多年,资料相对完整,申报资料一般不需要提供动物试验报告。但是,如果出现下列情况需要提供动物试验报告:

申报设备为既往未曾开发、新的强脉冲光光源(光谱范围),需要提供在临床试验前,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的动物试验报告,说明该光源在动物模型应用时的安全性、有效性及量效关系;

申报设备的能量较以往有提升,但又没有或无法使用最高能量开展临床试验,不能说明最高能量状态下申报功能使用的安全性。此时,需提供动物试验数据,以说明申报设备的临床试验使用能量,与最高能量状态下作用动物组织具有组织效应特点的一致性,并说明量效关系。

一、动物试验的基本要求

动物试验应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动物试验时,应选择与申报设备在临床应用的人体部位、组织结构特征接近的实验动物或已公认的实验动物模型,应至少完成5只以上的动物,每组试验数据至少重复5遍,以排除动物个体差异的影响。

根据试验目的,试验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为,试验仅限于观察强脉冲光与皮肤组织作用的安全性和量效关系。此种试验,多属于急性试验,试验完成,需即刻在动物受照部位切取病理,送病理科完成后续相应工作,动物则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另一种情况为,试验部位受照后,根据试验计划,试验者即刻在部分试验部位切取病理后,然后缝合创面,实验动物需继续饲养一段时间。在饲养期间,需根据治疗与病变的特点,观察治疗部位的远期疗效,并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再次或多次切取病理标本,以便观察治疗后不同时间的伤口愈合、毛发脱除、血管闭合、组织反应、细胞凋亡等情况,直至一个完整组织反应周期完成。此类试验,观察周期变化较大,需根据病种特点决定。

二、动物试验的目的

新脉冲光光源(如光谱范围)的试验目的是:证明该光源在动物模型应用时的安全性、有效性及量效关系。

光源在峰值功率和/或能量方面较以往申报有增加,又无法通过临床试验证明新增部分功率和/或能量的安全性,动物试验的目的是:证明光源新增功率和/或能量,尤其是使用最大功率和/或能量作用动物组织,具有与以往申报功率和/或能量在组织效应特点方面的一致性,使用安全性,并说明量效关系。

三、动物选择及试验过程

(一)试验基本条件

具备外科无菌手术条件。根据试验观察项目的要求选择试验动物。建议使用有试验批号的实验动物。观察色素性病变的治疗效果,建议小型动物使用豚鼠,大型动物使用猪;观察血管性病变的治疗效果,建议使用鸡冠血管模型或兔耳模型;观察毛发脱除治疗效果,建议使用白皮黑毛试验用小型猪。

(二)试验设计

1.根据不同的试验目的,选择理想的实验动物。

2.试验应满足验证剂量条件的安全性、有效性,说明量效关系这两项基本要求。根据试验分组的多少,实验动物可以提供试验部位面积的大小,试验结束切取病理标本块大小等具体情况,在试验部位合理分区或分组。建议每只实验动物,至少应承载一个试验组的操作;每个试验组至少要在5只动物进行重复。

(三)试验操作

1.试验实际操作应按照强脉冲光的说明书上有关各种治疗手具的使用方法正常使用。

2.关于试验周期。

试验目的、观察项目不同,试验周期不同。试验周期应根据实际需求在能够说明安全、有效性以及量效关系的原则下自行制定。

3.关于试验内容。

大多需要对各试验部位经不同剂量条件治疗后情况进行大体观察、拍摄照片;对病理标本制作的病理切片进行微观观察、拍照并测算数据,记录各种组织现象与反应。

四、动物试验分析评价及结论

动物试验需对取得的动物试验数据进行最终的风险分析及评价,并得出研究结论。

(一)宏观数据的评价与分析

在试验时应对试验部位的宏观情况进行描述,是否存在不良反应与风险;如果实验动物需要进行慢性试验观察,还应对治疗部位以及试验模型在饲养期间的病变形态等情况进行动态观察与描述,记录分析不良事件与风险。

(二)微观数据的评价与分析

对病理切片进行显微镜下观察与测量结果进行分析,得出组织效应与病理变化的相应数据,用以说明申报样机的安全性、有效性指标与特点,以及简单的量效关系特点。

(三)分析总结

根据宏观与微观观察数据及测量结果,分析说明新增高功率和/或高能量部分组织效用特点及量效关系特点与原申报剂量或常用剂量的组织效应特点及量效关系具有一致性,具有动物试验应用的安全性。

件13

 

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16修订版)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

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第二类临床检验分析仪器中涉及的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该产品管理类代号为6840

本指导原则所涉及的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其定义采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数字成像自动识别)》(YY/T 09962015)中3.1的定义:利用数字影像技术对尿液样本中有形成分进行自动识别并分析的设备。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模拟显微镜形态学检验的操作制作流程,对尿液中有形成分的进样方式、样品处理、照片拍摄和电脑识别进行自动化处理的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无自动计数和分析功能的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和采用氩激光和电阻抗方式检测尿液中有形成分的流式全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要求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无相关产品名称的具体描述,依据行业标准,此类产品的正式名称为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由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主机和信息技术设备组成的产品建议采用系统的命名方式,例如:,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系统。

在实际应用中常采用的产品名称有: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系统。

(二)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1.1 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

液路模块、光学模块、机械模块、电路控制模块、分析处理软件、显示模块和打印模块。

1.2 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系统

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主机(含液路模块、光学模块、机械模块和电路控制模块)、分析处理软件、计算机主机、显示器和打印机、干化学分析仪(若适用)。

2.组成单元结构/功能描述

2.1 液路模块

样本、清洗液、废液等流动的通路。

2.2 光学模块

2.2.1 流动式显微成像模块:高速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用于对流动过程中的单层细胞进行高速拍摄照片。

2.2.2 静止式显微成像模块:在传统光学显微镜或相位差显微镜的目镜位置连接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用于对固定在载物台上的、并按程序要求自动定位扫描位置的计数池/计数板中的有形成分进行定位拍摄。

2.3 机械模块

用于对样本进行编码、混匀、定量吸样、计数池/计数板进样、倍比稀释、冲洗和排样的自动处理,根据产品不同可包含以上部分或全部步骤。

2.4 电路控制模块

用于自动控制样品的处理过程和载物台的自动定位。

2.5 分析处理软件

用于对图像结果的分析(显微镜图像分析和自动粒子识别分析)、处理、显示、存储、管理和打印。

2.6 显示模块

显示显微成像系统拍摄的照片,用于图像结果的人工观察、识别、判断和统计。

2.7 打印模块

用于尿液有形成分的图片、分析结果和综合图文分析报告单的打印。

3.产品的种类划分

3.1 检测技术和影像的拍摄方式划分:流动型影像分析、静止型影像分析

3.2 按标本的染色情况划分:染色式、非染色式和可选式。

3.3 按标本的离心情况划分:使用离心标本、使用非离心标本。

3.4 按计数板方式划分:使用不同规格的一次性有形成分计数板、使用单通道专用固定式流动计数板、使用多通道专用固定式流动计数板。

在注册证、产品技术要求及说明书中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明确本注册单元内各型号/规格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4.实例

      

1 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系统   图2 自动尿液有形成分析仪

 

    

3 自动尿液有形成分计数池    图4 多通道流动式计数池

(三)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1.工作原理

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用于对尿液中的有形成分(如:红细胞、白细胞、白细胞团、细菌、寄生虫、酵母菌、鳞状上皮细胞、非鳞状上皮细胞、结晶、透明管型、未分类管型、黏液丝和精子)进行自动鉴别或人工辅助鉴别,其鉴别结果用于对肾脏和尿路疾患的诊断和鉴别诊断、疾病严重程度和预后的判断。

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采用模拟显微镜操作流程,将样品的进样方式、照片拍摄和粒子识别过程自动化。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采用的检测技术和影像的拍摄方式主要分为:流动型影像分析技术和静止型影像分析技术。

流动型影像分析技术:尿液中的各种有形成分在薄层鞘液的包裹下单层、独立并尽量以与高速摄像镜头成适宜角度的最大成像平面通过流动池。高速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对被高速频闪光源照亮后的每个拍摄视野中流动的有形成分进行瞬间拍摄。计算机把数字化的图片进行形态学特点增强,并与数据库中的标准模板比对后进行自动鉴别或人工辅助鉴别。

静止型影像分析技术:将尿液标本注入专用计数板(固定流动式板或一次性计数板),计数板固定在按程序要求自动定位扫描位置的载物台上。与传统光学显微镜或相差显微镜目镜连接的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在计数板不同的部位对经一定时间静止沉淀后的尿液中的有形成分拍摄一定数量的数字影像图片,与数据库中的标准模板比对后进行自动鉴别或人工辅助鉴别。

2.作用机理

因该产品为非治疗类医疗器械,故本指导原则不包含产品作用机理的内容。

(四)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设备的注册单元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要求医疗器械注册或者备案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进行划分,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技术原理

不同技术原理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采用流动型影像分析技术和静止型影像分析技术的产品应划分为两个注册单元。

2.结构组成

不同结构组成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划分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设备的结构不同,例如机械、光学、电气等影响安全的结构存在差异;

2)重要部件有较大差异,例如机械结构的差异、显微镜类型的差异和控制方式的差异

3.适用范围

产品适用范围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下列标准可以应用于本文件。凡是注日期的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 相关产品标准

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93.92013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9部分:实验室用分析和其他目的自动和半自动设备的特殊要求》

GB/T 147102009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8268.12010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 电磁兼容性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268.262010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的电设备 电磁兼容性要求 第26部分:特殊要求 体外诊断(IVD)医疗设备》

YY 06482008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2-101部分:体外诊断(IVD)医用设备的专用要求》

YY/T 09962015

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数字成像自动识别)》

上述标准包括了产品技术要求中经常涉及到的通用标准和方法标准。有的注册申请人还会根据产品的特点引用一些行业外的标准和一些较为特殊的标准。

产品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适宜性和准确性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是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的标准中适用的条款要求是否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文字表述繁多、内容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其条文号;文字比较简单的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若有新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布实施,产品的性能指标要求应执行最新版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六)产品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禁忌症

申报产品的性能参数和功能应能满足产品适用范围的要求,适用范围应与临床资料结论一致。

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产品的适用范围一般可限定于:设备设计用于自动化模拟显微镜操作技术流程,对尿液中的有形成分进行自动影像分析鉴别,包括以下指标:红细胞、白细胞、白细胞团、细菌、寄生虫、酵母菌、鳞状上皮细胞、非鳞状上皮细胞、结晶、透明管型、未分类管型、黏液丝和精子。

禁忌症:目前尚无研究资料或研究结果表明此产品的禁忌症。

(七)产品的主要风险

1.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符合《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3162008)的有关要求,判断与产品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控制的有效性。注册申请人提供注册产品的风险管理报告应扼要说明:

1)在产品的研制阶段,已对其有关可能的危害及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并有针对性地实施了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

2)在产品性能测试中部分验证了这些措施的有效性,达到了通用和相应专用标准的要求。

3)对所有剩余风险进行了评价。

4)全部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5)对产品的安全性的承诺。

2.风险管理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

1)产品的风险管理组织。

2)产品的组成及适用范围。

3)风险报告编制的依据。

4)产品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的判定。

申请人应按照《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YY/T 03162008)附录C34条提示,对照产品的实际情况作出针对性的简明描述。

注意:产品如存在34条提示以外的可能影响安全性的特征,也应作出说明。

5)对产品的可能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和危害处境的判定。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根据YY/T 03162008附录EI的提示,对危害、可预见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及可导致的损害作出判定。

6风险可接受准则:降低风险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风险的可接受程度,是否有新的风险产生。

7风险控制的方案与实施、综合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价及生产和生产后监视的相关方法,可参考YY/T 03162008的附录FGJ

 

 

 

 

 

2  产品主要初始危害因素

通用类别

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

不完整的要求

设计参数的不恰当规范:可触及金属部分、外壳等与带电部分隔离/保护设计缺陷,导致电击危险防护较低,可能对使用者造成电击危害;设备插头的插销从内部电容器接收电荷过高;工作台支撑件强度不足,设备面、角、边粗糙,可能对使用者造成机械损伤;受潮防护能力不足,造成电击危害;运动部件功能失效,造成机械危害;电磁兼容性不符合要求,导致设备自身不能正常工作或干扰其他设备的正常工作;管道漏液、堵塞和设备浸水,导致电击危害。

性能参数不恰当规范:检出限、重复性、符合率和稳定性差导致检查结果错误。

光学模块的光路失效:光源对位不准确、光源强度异常、光源表面易污浊、光源损毁和外界光源干扰,导致检测结果异常。

机械模块失效:无法进样、吸样量不准确、传送错误、定位不准确,导致检测结果异常。

与废液处理相关的生物安全性问题。

服务中的要求不恰当规范:使用说明书未对设备正确使用的内容和执行方式、设备的维护、保养方式、方法、频次进行说明,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元器件、附件或组件功能失效:显示故障、打印故障和配件错误,导致设备无法正常工作,安全性能出现隐患。

寿命的结束:设备/附件的使用寿命和贮藏寿命评估不准确导致设备/附件超期非正常使用、器件老化松动,致使稳定性等性能指标降低,安全性能出现隐患。

制造过程

制造过程更改的控制不充分:控制程序修改未经完整、充分验证,导致设备性能参数指标和机械定位不符合标准要求。

制造过程的控制不充分:生产过程关键工序控制点未进行监测,导致部件或整机不合格。

供方的控制不充分:外购、外协件供方选择不当,外购、外协件未进行有效进货检验,导致不合格外购、外协件投入生产。

运输和贮藏

不恰当的包装:产品防护不当导致设备运输过程中损坏。

不适当的环境条件:在超出设备规定的贮藏环境(温度、湿度、大气压力)贮藏设备,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

 环境因素

物理学的(如热、压力、时间):过热/冷环境可能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未对使用环境的条件进行严格验证,以致使用条件的不适应而导致检查结果不准确。

电磁场(如对电磁干扰的敏感度):抗电磁干扰能力差,特定环境中设备工作不正常;A类设备在B类设备的环境中使用会对公共电网产生影响,干扰公共电网中其他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不适当的能量供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稳定,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损坏、检查结果不准确。

清洁、消毒和灭菌

未对冲洗、清洁过程进行确认或确认程序不规范。

冲洗程序执行不恰当:使用者未按要求对管路和计数池按要求的冲洗液、清洁液和程序进行冲洗,导致交叉污染;清洗液过期。

处置和废弃

没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充分:未对设备的废弃物(如一次性计数池、废弃的管路)和废液的处置进行提示性说明。

材料

管路和计数池的材料不易于冲洗、清洁或对清洁剂的防腐蚀性能不佳、携带污染率不符合要求。

人为因素

设计缺陷引发可能的使用错误。

易混淆的或缺少使用说明书:如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缺少必要的技术参数、缺少必要的警告说明、缺少必要的电路图和元器件清单、缺少运输和贮存环境条件的限制;设备在故障状态(如变压器过载、断开保护接地线、设备的元器件出现故障)下运行可产生危险警示不足;使用前未检查设备工作状态;操作说明过于复杂,不易懂;未说明如何正确维护、保养设备/附件。

冲洗、清洁程序不明确或不清晰。

设置、测量或其他信息的显示不明确或不清晰,设置或测量参数未标示单位。

样本的生化危害性,人员防护问题。

算法错误导致计数结果不准确。

控制与操作不对应,显示信息与实际状态不对应。

与已有的产品比较,样式或布局有争议:显示参数与多数同类设备通用的显示参数布局不相同,可能引起参数设置错误;比对用标准模板数据库错误,可能引起自动鉴别结果不正确。

由缺乏技术的/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使用者/操作者未经培训或培训不足,不能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

失效模式

由于软件程序失效无法使用。

 

3  部分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

和可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

危害

可预见的事件序列

危害处境

损害

电磁能(电磁干扰)

使用环境内其他设备对分析仪电磁干扰导致电气设备非控制运动。

设备活动部件意

外运动。

设备机械损坏。

电能

出厂产品质量控制不严。

外壳漏电流超过标准要求;

绝缘失效。

使用者电击损伤、死亡。

机械力伤害

运动部件控制功能失效。

机械部分不受控运动。

设备机械损坏。

功能的丧失或损坏

机械部件长期使用的磨损;

进样量不准确;

光路失效;

机械控制电路失效;

液路故障。

样品处理功能失效;

载物台定位功能失效或定位不准确;

光源对位不准确、光源强度异常、光源表面污浊、光源损毁、外界光源干扰;

无法进样、吸样量不准确;

管道堵塞和漏液致使仪器内部进液。

设备无法正常使用;

检查结果不准确;

检查结果异常;

使用者电击损伤、死亡。

操作(控制器误动作)

样品处理程序混乱;

误触载物台定位功能键。

样品无效处理;

拍摄错误位置的照片。

检查结果不准确。

不完整的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未对部件/附件使用作出详细说明;

使用说明书未对部件/附件安装作出详细说明;

使用说明书未对冲洗、清洁程序作出详细说明;

错误的附件安装说明;

使用说明书未对样品处理程序作出详细说明;

说明书对产品性能特征、适用范围、使用限制等描述不规范、不完整。

产品的非预期或超范围使用;

错误操作、不正确的鉴别结果;

附件(如一次性计数池、管路)安装不正确,松动、不能正确实现预期的功能、管路部件断裂导致漏液。

导致治疗方案错误;

检查结果出现偏差,严重时延误治疗;

产品寿命降低,严重时导致使用者受到电气伤害。

不清楚的标识

生物危害标识信息不完整、粘贴位置不恰当,不能永久贴牢和清楚易认。

使用者无生物危害提示;

废液无效处理。

使用者人身伤害;

环境污染。

 

2、表3依据YY/T 03162008的附录E 提示性列举了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可能存在危害的初始事件和环境,示例性地给出了危害、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发生的损害之间的关系,给审查人员予以提示、参考。

由于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的原理、功能和结构的差异,本章给出的风险要素及其示例是常见的而不是全部的。上述部分只是风险管理过程的组成部分,不是风险管理的全部。注册申请人应按照YY/T 03162008中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建立、形成文件和保持一个持续的过程,用以判定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害、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以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有效。

(八)产品技术要求应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标

产品性能指标的审查是产品技术要求审查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产品已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但不同的产品其参数由于设计要求不同会有所区别。因此,本指导原则依据行业标准和产品结构特点列举了此类产品可能涉及的重要性能参数,注册申请人在符合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适用的性能指标的具体要求。

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可以分解为功能性指标、安全指标和质量控制相关指标。

1.工作条件

1.1 正常工作环境条件(包括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

1.2 网电源供电设备的电源电压(或电源电压适用范围)、频率、电压波动。

1.3 海拔高度(应注意与大气压力的相关性)。

1.4 额定污染等级。

1.5 室内外使用条件限制。

2.质量控制指标

2.1 外观

分析仪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析仪外观整齐、清洁,表面涂、镀层无明显剥落、擦伤及污秽;

2)铭牌及标志应清楚;

3)分析仪运动部件应平稳,不应卡住、突跳及显著空回。

2.2 性能要求

2.2.1 检出限

分析仪应能检出浓度水平为5/μL的红细胞、白细胞样本。

2.2.2 重复性

析仪计数结果的变异系数(CV%)应符合YY/T 09962015中表1的要求。

2.2.3 单项结果与镜检结果的符合率

分析仪至少能自动识别红细胞、白细胞和管型,其单项结果与镜检结果的符合率应符合YY/T 09962015中表2的要求。

2.2.4 假阴性率

分析仪检测结果的假阴性率应不大于3%

2.2.5 稳定性

分析仪开机8小时内,细胞计数结果的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5%

2.2.6 携带污染率

分析仪对细胞的携带污染率应不大于0.05%

2.2.7 检测速度(若适用)

2.2.7.1 单个样品检测时间

单个样品检测时间采用秒表计时法,检测时间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要求。

注:对采用自动计数的产品应包含样品的处理、照片拍摄、鉴别计数和报告(若适用)的全过程。

2.2.7.2 每小时连续检测样品个数

2.2.7.1的方法测量产品每小时连续测量样品个数,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要求,其中单个样品的过程应符合2.2.7.1注的要求。

2.2.8 分辨率(若适用)

图像系统的分辨率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要求。

2.2.9 管路要求(若适用)

液路系统正常工作应不泄漏。

3.分析仪基本功能指标(若适用)

分析仪基本功能要求应与产品自身的技术特点一致,并应在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相关功能。

由于各产品的技术特点无相关性,以下要求仅供审评人员和产品技术要求编制人员参考。

注:以下功能应根据产品自身特点进行确认。

1)分析仪具有的样品处理功能(如:自动编码/识别、混匀、定量吸样、计数池/计数板进样、倍比稀释、抽取上清液、沉淀、冲洗、排样的自动处理功能,根据产品不同可包含以上部分或全部功能)应能正常工作;

2)自动控制显微镜载物台应能自动进行高/低倍影像的转换、自动回位、自动对焦、自动扫描、自动调节显微镜亮度和自动定位。

3)软件具有定义自动审核标准的功能。

4)软件具有患者资料输入、编辑、查询和存档的功能。

5)软件具有图像处理、有形成分初步自动识别及分类、计数和基本统计功能。

6)软件具有结果编辑、存档、查询、导入或输出、重新审核或重新分类、保存、自动生成格式化报告的功能。

7)软件具有对报告编辑、存储、查询、回顾性浏览、分析和打印的功能。

8)软件具有可接收联机的干化学分析仪的检查结果并形成包括干化学测定结果、比重/颜色/浊度测定结果和有形成分分析结果在内的完整的尿液分析常规报告。

9)结果单位应为国际单位,软件具有对人工辅助鉴别输入的数据自动换算成/μL”为单位的定量计数结果的功能。

10)软件具有连接LISHIS系统的功能。

11)主机断电后应能存储、记忆测试数据。

4.安全指标

4.1 环境试验

环境试验应按GB/T 147102009的规定明确所属气候环境试验组别和机械环境试验组别,并建议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按GB/T 147102009中表A.1的形式列出设备环境试验时的具体要求。

4.2 安全要求

4.2.1 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4793.12007GB 4793.92013YY 06482008标准要求。

4.2.2 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系统中的计算机、处理器应符合GB 4793.12007标准要求或同等要求。(注:见GB 4793.120071.1.3

4.3 电磁兼容性

4.3.1 主机应符合GB/T 18268.12010GB/T 8268.262010中规定的要求。

应根据产品特征和使用环境按GB 4824—2013进行分组和分类。

4.3.2 用于评定抗扰度试验结果的性能和功能要求

建议按预期设定参数运行的检测功能、各按键操作功能和显示功能的降低或丧失作为性能判据的判定依据。

4.3.3 与设备配套使用的信息技术设备(简称ITE

4.3.3.1 与设备配套使用的ITE属于设备组成部分时,ITE应与设备同时进行电磁兼容性试验并应符合GB/T 18268.12010GB/T 18268.262010的要求;

4.3.3.2 与设备配套使用的ITE不属于设备组成部分且ITE能提供符合相应的信息技术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标准的证明材料时,ITE不需进行额外的试验;同时,进行电磁兼容性试验时,设备应在ITE控制下按5.4要求的工作模式工作。否则ITE应与设备同时进行电磁兼容性试验并应符合GB/T 18268.12010GB/T 18268.262010的要求。

4.3.4 工作模式

磁兼容性试验中采用的工作模式应至少包括准备测试清洗的全过程循环。

4.3.5 性能判据

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抗扰度试验中要求的工作模式的性能判据。性能判据应至少符合GB/T 18268.11~表3中的性能判据要求。

(九)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代表产品确定原则和实例

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

1.典型产品应是同一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本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

2.建议考虑功能最齐全、结构最复杂、风险最高的产品。

3.注册单元内各种产品的主要结构及组成、性能指标不能被某一产品全部涵盖时,则应选择涵盖结构及组成、性能指标最多的产品作为典型产品,同时还应考虑其他产品中未被典型产品所涵盖的性能指标,并应对差异部分及由差异部分引起的其他相关安全性和有效性变化的部分进行注册补充检测。

如某注册申请人申报的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的产品类型既包括一体化设备,又包括与信息技术设备组成的系统,且其两种型号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一致,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但设计为医用电气系统的产品应作为典型产品。

由于影响电磁兼容性试验结果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电磁兼容性试验中的典型产品应根据产品的实际设计情况进行确认。

(十)产品生产制造相关要求

1.应当明确产品生产工艺过程

工艺过程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并说明其每道工序的操作说明及接收和放行标准,同时对过程控制要点进行详细说明,应重点关注光学部件和尿液有形成分计数池的生产工艺控制流程。

2.生产场地

应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场地地址、生产工艺布局、生产环境要求及周边情况。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十一)产品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1.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未列入《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2号)中,不可豁免临床试验,审评时应要求注册申请人依据《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若是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需按《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5年第14号)要求,提供相关能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资料。

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的要求开展,注册申请人在注册申报时,应当提交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

2.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注册临床试验关注点

2.1 临床试验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在主要内容中,应重点描述设计方案的要求,包括:方案修改情况(若有),受试对象及样本量,对照产品工作原理,与人工显微镜镜检结果进行对照、随机分组方法,观察指标、有效性及安全性判定标准,数据管理及统计分析方法等。

2.2 受试样本的选择:各检测指标的低浓度溶液到高浓度溶液的样本量应均匀。

2.3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关注产品检测结果与人工镜检结果的准确性比对。

2.4 评价方法

2.4.1 有效性考察:由检验科医生判断是否达到临床方案预期的效果。

2.4.2 安全性考察:是否会由于电气安全防护功能失效造成伤害,或产生其他不良事件。

2.4.3 产品适用性考察:产品是否操作方便,检测过程中产品(如液路系统、机械系统、光学系统、软件功能等)是否出现故障及可能产生的其他问题。

2.5 临床试验方案中病例数目建议按《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数字成像自动识别)》(YY/T 09962015)中5.5要求制定

2.6 临床效果的评价指标建议至少包含:假阴性率、单项结果与镜检结果的符合率,建议评价指标中包含的临床验证项目至少包含:红细胞、白细胞、管型、上皮细胞。

(十二)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供的信息,从201011日至201554日,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器可疑不良事件报告161例(不含试纸、试条、试液、稀释液、家用早孕检查器械等相关报告),其中可能给患者或使用者带来伤害的不良事件占总不良事件事例的42%。具体事件和原因分析见下表。

4  不良反应事件及原因分析一览表

事件序列

故障原因

危害处境

损害

例数(例)

电气安全

漏电、雷电击中损毁。

漏电流超过标准要求、绝缘失效

使用者电击损伤。

2

光学系统

光源对位不准确、光源强度异常、光源表面污浊、光源损毁、外界光源干扰、光耦合错误、计数池污染、不明故障。

光路失效

检测结果异常或无法检测。

59

液路系统

管道漏液、管道堵塞、仪器浸水。

漏液和进液

存在电气安全隐患。

6

电路控制系统

无法进样、吸样量不准确、试条或试纸无法推进、传送错误。

电路控制系统失效

 检测结果异常、无法正常工作、存在电气安全隐患。

23

器件故障

无法开机、产品老化、器件松动、显示故障、打印故障、配件错误、排污泵损坏和原因不明的器械故障。

相关功能失效

无法正常工作、存在电气安全隐患。

56

软件

软件错误。

功能失效

无法正常工作。

14

机械强度

外罩玻璃裂开

防护失效

存在安全隐患

1

(十三)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

1.产品说明书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GB 4793.12007GB 4793.92013YY 06482008YY/T 09962015GB/T 18268.262010的规定。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医疗器械标签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1.1 说明书的内容

产品说明书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第十条规定的内容。

技术规范内容一般包括概述、组成、原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图示标记说明、系统配置、外形图、结构图、控制面板图,必要的电气原理图及表等。

1.2 产品说明书审查一般关注点

1.2.1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主要结构、性能与组成应与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一致;产品的适用范围应与注册申请表、产品技术要求及临床试验资料(若有)一致。

1.2.2 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应真实并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位置应预留。

1.3 产品说明书审查重点关注点

1.3.1 工作条件限制

应提醒注意由于电气安装不合适而造成的危险;

保护接地说明;

通风要求;

地面承载要求;

主要重部件各自的重量;

定位和安放说明,包括通风以及安全和有效的操作人员维护所要求的空间;

该设备与其他设备间潜在的电磁干扰或其他干扰的相关信息,以及有关避免这些干扰的建议。

1.3.2 产品结构及其工作原理

审查产品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功能结构是否明确;

所有配件、附件的名称和型号是否准确、完整。

1.3.3 产品的性能指标

审查产品性能指标是否被产品技术要求所涵盖;

主要性能及参数是否准确、完整。

1.3.4 安装及调试

审查产品安装及调试的负责方是否明确(即是否上门安装调试);

需要用户自行安装部分(如可拆卸配件)的安装、调试方法及其注意事项是否明确;

长期停用后的使用前检查和检修程序是否准确、合理;

熔断器及其他可更换部件和附件的更换方法。

1.3.5 可靠工作所需必要内容的说明

审查使用前的检查和准备程序是否详细、准确;

运行过程中的操作程序、方法及注意事项;

对操作者的培训要求等。

1.3.6 保养及维护

审查是否明确了日常保养及维护的方法和周期;

设备的保养和维护方法,特别是光学系统的预防性检查和保养的方法与周期。适用时,使用说明书应特别给出计数池,特别是一次性计数池选用和使用的详细方法。

1.3.7 安全注意事项

审查是否明确异常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特殊情况下(停电、意外移动等)的注意事项;

可能出现的误操作及误操作可能造成的伤害;

如使用其他配件或材料会降低最低安全性、有效性,对被认可的附件、可更换的部件和材料加以说明;

安全使用期限;与主机安全使用期限不一致的配件的使用期限;

处理潜在的传染性物质(人体样本或试剂)的程序和方法。

1.3.8 对设备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如:所有的电击防护分类、警告性说明和警告性符号的解释,特别是操作及控制部件附近特殊符号的说明。

1.3.9 故障的分析与排除

审查可能出现的故障及对故障原因的分析,特别是使用中如果发生异常声响、操作失灵等故障情况;

明确需要生产单位排除的故障和使用者排除的故障;

需要使用者排除的故障的排除方法等。

1.3.10 说明书的特殊要求

1.3.10.1 使用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留取样品的程序,应至少包括收集尿液的容器、尿量、收集方法、时间和标本种类、留取标本前的准备工作的特殊要求。

1.3.10.2 说明书中应详细说明产品对样品处理的要求。例如,标本量、沉渣量、是否需要离心、离心过程需要的离心速度、离心力、时间、试管种类、玻片规格等。

1.3.10.3 说明书中应详细描述产品的显微镜操作模拟流程。

2.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2.1 参照标准GB/T 191进行审查,说明书上应有相关标志的图示说明。

2.2 产品的标签和外部标记中涉及安全使用的部分应符合GB 4793.12007GB 4793.92013YY 06482008的要求。

(十四)产品的研究要求

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2.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1)有效期的确定:应当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

2)应当提供计数池等有限次使用部件的使用次数验证资料。

3)包装及包装完整性:在宣称的有效期内以及运输储存条件下,保持包装完整性的依据。

3.软件研究

参见《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审查关注点

(一)审查产品名称时应注意产品名称中不应包含产品型号、规格,如:XXXX型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

(二)审查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是否执行了GB 4793.12007GB 4793.92013YY 06482008YY/T 09962015GB/T 18268.12010GB/T 18268.26 的要求,是否引用了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三)说明书中产品的适用范围是否明确,与临床试验结果是否相符;必须告知用户的信息和注意事项是否准确、完整,外部标识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

(四)注册单元的划分。

(五)产品的主要风险是否列出,并通过风险控制措施使产品的安全性在合理可接受的程度之内。


 

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注册技术审查

指导原则修订说明

 

由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并重新发布,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或规章也进行了修订,本产品适用的行业标准已经实施,本指导原则据此也做了相应的修订。

一、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和原则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原理、结构、主要性能、适用范围等各个方面有个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要求和尺度,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有效。

(三)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在临床使用中用于对尿液中的有形成分(如:红细胞、白细胞、白细胞团、细菌、寄生虫、酵母菌、鳞状上皮细胞、非鳞状上皮细胞、结晶、透明管型、未分类管型、黏液丝和精子)进行自动鉴别或人工辅助鉴别。

二、指导原则编写和修订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三)《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四)《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

(五)《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9号)

(六)《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2号)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八)相关标准

三、指导原则中部分具体内容的修订说明

(一)指导原则中产品命名的修订说明

分类目录中无此类产品的统一命名,但在《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4年第12号)中该产品名称为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且豁免临床试验仅适用于非自动检测/非自动判读的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为了与豁免临床试验的非自动检测/非自动判读的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加以区别,因此将原尿沉渣分析仪更改为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

同时,由于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和非自动检测/非自动判读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在行业标准和临床试验豁免规范性文件中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本指导原则修订为对自动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的规范要求,非自动检测/非自动判读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可参照适用条款要求进行审查。

(二)部分重新修订、新发布的适用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更新和增加说明

为保持技术指导原则与现行标准的适应性和一致性,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主要参考了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和临床尿液类分析设备的行业标准,并依据新发布的行业标准《尿液有形成分分析仪(数字成像自动识别)》(YY/T 09962015对相关技术参数给出了具体的检验判定值。

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中较全面地给出了此类产品质量控制需要考虑的技术要求的各个方面,有些需要参照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些则需要依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组成结构和技术功能进行确认。

品的电气安全要求依据已发布并实施的GB 4793.92013GB/T 18268.1GB/T 18268.26进行修行,并增加了电磁兼容性的细节要求。

以上标准如有修订,或出版与此类产品相关的新标准,应按照新标准的要求执行。

(三)产品的临床要求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进行修订。

(四)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提供的产品不良事件历史记录信息更新了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五)依据新颁布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新发布实施的相关适用标准更新了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要求。

(六)依据《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编写格式要求》对格式、部分文字和技术内容进行了完善和编辑处理。

(七)依据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文件修订了文中的表述,例如,将注册登记表修改为注册证,将预期用途修改为适用范围等。

四、指导原则修订程序说明

本指导原则在修订过程中完成了以下工作:

(一)组织召开本地生产企业意见征求会议。

(二)函告异地生产企业征求对原稿意见。

(三)拟定修订草稿。

(四)对异地生产企业和相关省局进行现场调研。

(五)函告各省局、审评中心和医疗器械检验中心征求意见。

(六)对已征求意见进行汇总和分析采纳。

(七)完成修订稿。

五、指导原则修订人员

本指导原则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共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征求了有关检测机构、临床医疗机构及国内部分生产企业的意见,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尽量确保指导原则的准确、全面、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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