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补充申请资料是否可直接提交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答:根据国家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要求,补充申请资料应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提交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局受理中心将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同时将申报资料转交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